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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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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份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粟某等人伪造货币案简要案情

2016年以来,被告人粟某、夏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石塘村租赁的周银花的房屋内,共同出资购买冲压机、液压机、印刷机等机器设备及印制模具,伪造2017年版的鸡年金、银纪念币200套,熊猫纪念银币300枚,出售给定州市杨某某(已判刑)。经中国金币总公司鉴定,上述贵金属纪念币均系伪造,2017年版鸡年金、银纪念币初始发行价分别为1570元、510元,200套价值416000元,熊猫纪念银币初始发行价为158元,300枚价值47400 元。判决结果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粟某、夏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律法规,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粟某、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于2019年1月22日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粟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李某某伪造货币案简要案情

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渔业小区住房内,通过事先网购打印机、墨水、纸张等伪造货币的工具及设备,伪造货币面值总面额26540元(10元面值的货币230张、20元面值的货币1212张)。其中,未裁剪的单面打印的20元面值的货币计125张,总面额共计2500元。据此,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仿造人民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作人民币假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于2019年1月16日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罗某、郭某等人伪造货币案简要案情

2021年5月,遂宁公安机关破获“4.7”伪造货币案。经查,2021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罗某、郭某、周某、鲁某、付某5人,通过网络购买电脑、打印机、油墨、20元面额假币电子模板、荷花丝印模板、防伪纸、直尺、美工刀等制作假币的工具材料后,开始制作2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并通过网络对外发布信息进行出售。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联系到有意购买假币的人员后,由罗某驾驶其名下的汽车搭乘其余四人将制作假币的工具材料运送到买家所在城市,入住宾馆按各自分工制作假币后交于买家。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因犯伪造货币罪,分别被判处2-4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晏某某等人持有、使用假币案简要案情

2021年12月,泸州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晏某某等人持有使用假币案,通过精心组织部署,缜密开展侦控,成功摧毁了一个以晏某英为首的假币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5人,缴获假人民币140余万元。目前,相关犯罪嫌疑人已依法移送起诉。


图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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